老人以遗赠扶养协议、遗嘱方式以房养老,获法院支持
供稿│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
来源│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(2017-037)
老人以遗赠扶养协议、遗嘱方式以房养老,获法院支持
---陈某与赵某、徐某遗赠纠纷案法律评析
【关键词】
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 继承 赡养义务 自书遗嘱 以房养老
【要点提示】
被继承人亲自起草,并由被继承人及受赠人签字确认的遗赠扶养协议、遗嘱,形式与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认定为有效。受赠人有权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意愿,受赠被继承人遗产,在两个月内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,表达其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,应视为接受遗赠。
【当事人信息】
原告:陈某(被上诉人)
被告:赵某、徐某(上诉人)
【案情简介】
被继承人赵某1生前与前妻育有两女,即赵某、徐某,后于1970年3月30日与前妻离婚;赵某1与陈某系朋友关系。赵某1于2013年10月死亡。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赵某1生前以买卖形式取得,并于2006年9月办理产权登记,权利人为赵某1一人。目前涉案房屋空关。
2013年10月12日,被继承人赵某1作为甲方,陈某作为乙方,共同签订遗赠养护协议,主要内容为:“…双方从1981年起,因工作关系认识,乙方在生活上对甲方已有所帮助。而甲方女儿从独立工作起就没有履行过应尽义务,甲方至今已独居卅拾多年。乙方在退休后对甲更是积极扶助,经认真考虑决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,内容为双方同意确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法律关系,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”。
2013年10月12日,被继承人赵某1自书遗嘱一份,主要约定:“死后的受益人及善后处理人均为陈某,其他人包括本人儿女均无权提出遗嘱以外的任何权利或要求”。
陈某诉至法院,请求:判令被继承人名下涉案房屋归其所有。
【法院判决】
一审: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。
二审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【案件评析】
一、赵某1生前所立的“遗赠养护协议”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?
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,也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。“遗赠养护协议”系赵某1亲自起草并签署,并有陈某作为扶养人签名,该协议形式符合法律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求。陈某提供的遗嘱系赵某的自书遗嘱,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赵某1本人书写,并由赵某1本人签名并签署日期;虽然遗嘱落款处有陈某的签名,但并不能据此推断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受到了干扰,而见证人李某、郁某的证言也印证了遗嘱的真实性,故该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,系赵某1的真实意愿。此外,赵某、徐某提供的“遗嘱补充”,双方也确认系赵某1自书,虽然双方均无法提供遗嘱原件,但该遗嘱也反映了赵某1的真实意愿。
二、“遗赠养护协议”及遗嘱的内容,是否已对遗产做出处理?
陈某提供的“遗赠养护协议”及遗嘱系赵某1同一天所立,内容相互呼应、相互补充,故应对照结合予以认定。在“遗赠养护协议”中,存在对陈某负有生养死葬义务的约定,同时赵某1也表达了“以房养老”的意愿,并明确在丧失“判断能力及意志”或死亡后,存款及现金均由陈某全权处理。陈某1的遗嘱中,载明了“死亡收益人及善后处理人均为陈某”以及“其他人包括本人女儿均无权提出遗嘱以外任何权利或要求”的内容,可推断赵某1确有将陈某作为“受益人”的意愿。此外,陈某提供的遗嘱及赵某、徐某提供的“遗嘱补充”中,表明了陈某应代为偿还赵某1生前所负债务,并支付赵某、徐某部分钱款内容,可视为是对“善后处理”的具体要求,其中分配给赵某、徐某的遗产为各5万元。值得注意的是,赵某、徐某提供的“遗嘱补充”与“遗赠养护协议”及陈某提供的遗嘱在内容上并无抵触,故内容可同时成立。
综上,应认定除分配给赵某、徐某钱款外,赵某1已作出了在其死亡后将其余财产遗赠给陈某的意思表示。因此,陈某有权依据赵某1生前意愿,受赠赵某1的遗产。陈某在赵某1死亡后两个月内,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,表达了其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,应视为接受遗赠,故赵某1的遗赠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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